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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產稅稅率表

114年度遺產稅免稅額、扣除額及課稅級距

免稅額

項目 額度
一般情況 1333 萬元
軍警公教因公殉職 加倍計算

課稅級距(114年度調整後)

遺產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
5,621萬元以下 10% 0
超過5,621萬元至1億1,242萬元 15% 281,050元
超過1億1,242萬元 20% 843,150元

主要扣除額(114年度)

項目 額度
配偶扣除額 553萬元
直系血親卑親屬 每人56萬元
父母扣除額 每人138萬元
重度身心障礙 每人693萬元
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 每人56萬元
喪葬費扣除額 138萬元

計算公式

應納遺產稅額 = (遺產總額 – 免稅額 – 扣除額) × 稅率 – 累進差額

各類資產遺產價值計算方式

資產類別 價值計算方式
土地
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「公告土地現值」或「評定標準價格」為準。
房屋
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「房屋評定標準價格」為準。
上市櫃股票
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之收盤價為準。
未上市櫃股票
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公司之「資產淨值」(股東權益)計算。
存款
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之存款餘額為準。
汽車
參考廠牌、型號、出廠年份、行駛里程數及市場行情等因素估價。
其他財產
依其性質和市場價值進行合理估價。

保險死亡給付排除條款

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

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,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、軍、公教人員、勞工保險保險金額及其他死亡給付,不計入遺產總額。

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:

實質課稅原則: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屬同一人
密集投保:死亡前二年內投保或躉繳保險費
高齡投保:被保險人年滿61歲後投保
重病投保:帶病投保且於投保後二年內死亡
鉅額投保:保險金額過當,與被保險人身分、地位、經濟能力顯不相當

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204562810號函

保險金額過當之認定標準,係指投保金額超過被保險人平均每年所得之10倍,且投保金額達新台幣3,000萬元以上者。